Home > New > Regulation
額外印花稅    ︳  買家印花稅    ︳  雙倍印花稅   ︳  從價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 ( SSD )
2010年11月20日起生效,2012年10月27日起再調高
持有期 2010年11月20日後購入者 2012年10月27日後購入者
於 6個月內出售 稅率為 15% 稅率為 20%
於 12個月內出售 稅率為 10% 稅率為 15%
於 24個月內出售 稅率為 5% 稅率為 10%
於 36個月內出售 N/A 稅率為 10%
« 以簽立買賣 " 住宅物業 " 協議文件日期計算,包括 " 臨時買賣合約 "

買家印花稅 ( BSD )
2012 年 10 月 27 日 起生效,針對所有非香港永久居民或以有限公司名義購入住宅物業,均要另加 15% BSD

雙倍印花稅 ( DSD )
2013年2月23日起生效,下列情況需要支付:-
A)  香港永久居民購買第二套住宅 ;或
B)  香港永久居民購買任何工商或非住宅物業 ( 不論首次與否 );或
C)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港購入任何物業;或
注意:
1. 在新例下,購入工商物業,或車位,或任何 "非住宅物業", 在簽署 "臨約" 已需支付(雙倍) 印花稅;
2. 但如香港永久居民,本身無,或已出售,所有住宅物業,再以 "同一張臨約" 一併購入(新) "住宅單位連一個車位",則此車位不用計算雙倍印花稅;
3. 對於 "換樓" 人仕:      
  a) 「先賣後買」者,以臨約對臨約之日期計,在買入新住宅單位時不需計雙倍印花稅;
  b) 「先買後賣」者,需先繳付雙倍印花稅,但只要在不遲於新買物業B買入之成交日期(即簽署樓契或樓花入伙 assignment)後之6個月內簽署賣出原本唯一擁有之住宅物業A之臨約,則可 (在賣出物業A交易完成後兩個月內)向政府申請豁免井退回已付之雙倍印花稅之"差價部份"。
從價印花稅
"舊" 印花稅 (SD) 新從價印花稅(DSD)-2013年2月23日起生效
**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住宅物業及
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任何住宅物業**
**適用於購買非住宅物業或購入物業時已擁有另一住宅物業或
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購入物業**
代價款額或價值 收費
$3,000,000 或 以下 100
$3,000,001 至 $3,528,240 $100 + 超逾300萬之款額的10%
$3,528,241 至 $4,500,000 1.5%
$4,500,001 至 $4,935,480 $45,000+超逾450萬之款額的10%
$4,935,481 至 $6,000,000 2.25%
$6,000,001 至 $6,642,860 $90,000+超逾600萬之款額的10%
$6,642,861 至 $9,000,000 3%
$9,000,001 至 $10,080,000 $180,000+超逾900萬之款額的10%
$10,080,001 至 $20,000,000 3.75%
$20,000,001 至 $21,739,120 $750,000+超逾2000萬之款額的10%
$21,739,121 或 以上 4.25%
代價款額或價值 收費
$2,000,000 或 以下 1.5%
$2,000,000 至 $2,351,760 $30,000+超逾200萬之款額的20%
$2,351,760 至 $3,000,000 3.0%
$3,000,000 至 $3,290,320 $90,000+超逾300萬之款額的20%
$3,290,320 至 $4,000,000 4.50%
$4,000,000 至 $4,428,570 $180,000+超逾400萬之款額的20%
$4,428,570 至 $6,000,000 6%
$6,000,000 至 $6,720,000 $360,000+超逾600萬之款額的20%
$6,720,000 至 $20,000,000 7.50%
$20,000,000 至 $21,739,120 $1,500,000+超逾2000萬之款額的20%
$21,739,120 或 以上 8.50%
About 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