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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請和上訴的程序
I) 收回住宅或非住宅管有權的申請

提交申請
業主若要根據(香港法例第7章)《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或普通法提出申請,必須向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提交大致上符合表格22格式的申請通知書,列明申請的性質。提交表格時需要支付費用。申請人須親自或授權代表(須連同授權書)填寫表格。申請通知書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填寫。
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5(2)條發出過渡性終止通知書作為終止租賃的申請,須使用表格22A而非表格22。同樣,業主若要根據《2004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第7(1)條申請收回樓宇自住,則須使用表格22B

送達申請通知書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必須把一份蓋上土地審裁處蓋章的申請通知書副本送達答辯人。
申請人可把副本親自交給答辯人,亦可以把副本放置於答辯人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或以普通郵遞方式寄出。如果答辯人的送達地址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有信箱,申請人也可以把副本放進信封內,在信封上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後投入信箱內。假如無法以這個方法送達,申請人可要求審裁處作出「替代送達」命令,指明必須以甚麼方式使答辯人知道這份申請通知書已經發出。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通知書後,必須盡快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他打算收回的樓宇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也必須以同樣的方式,連續三天張貼通知佔用人有關此申請的通告。
申請人必須於申請通知書送達後的3天之內,提交送達確認書或誓章(表格30)。

反對通知書
答辯人若要反對申請,必須在收到通知書後的7天之內填妥反對通知書(表格7),說明他反對的理由,然後把反對通知書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答辯人也必須把反對通知書的副本送達申請人。提交反對通知書須支付費用。

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
如果答辯人沒有提交反對通知書,申請人可以用書面形式向審裁處申請在無須審訊的情況下按照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命令。

申請排期聆訊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如有其他問題,請參考以下「土地審裁處」的網址: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pphlt/html/lands.htm#4

法定表格下載網址:
http://www.judiciary.gov.hk/tc/crt_services/forms/lands.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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